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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固废法》自1996年起实施,2004年第.一次进行较大幅度修改,而此次则是《固废法》实施22年间第二次较大幅度修改。据了解,《固废法》修订草案共六章102条,其中修改50条(不包括仅修改“环境保护”为“生态环境”的条款),新增14条,删除4条。
修订草案强化了生产者的主体责任,强调固体废物产生者是固体废物治理的首要责任人。草案还提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经验吸纳与固化,鼓励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建立回收体系,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对部分违法行为的罚则进行了修订,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提升至100万元,一些以往没有具体罚则的行为,也加上了相应的罚则。
《固废法》修订草案涉及罚款的主要变更点:
违法行为 |
现行法律罚则 |
修订草案罚则 |
产生、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信息的; |
无 |
1-10万元罚款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 |
无 |
2-20万元罚款 |
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受委托者的运输、利用、处置行为违反国家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的。 |
无 |
分别对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和受委托人处1-10万元罚款 |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1-10万元罚款 |
2-20万元罚款 |
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 |
无 |
2-20万元罚款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
无 |
10-100万元罚款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
2-20万元罚款 |
10-100万元罚款 |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2-20万元罚款 |
10-100万元罚款 |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
1-10万元罚款 |
2-20万元罚款 |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
1-10万元罚款 |
2-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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